据介绍,去年赖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,并持卡进行透支消费。截至2011年12月30日,拖欠的透支本金共近50万元。
此后,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,赖某始终没有归还所欠的透支款项。2012年7月26日,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近日,思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赖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5万元。
法官说法
恶意透支该当何罪?
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“恶意透支”。
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,可以从轻处罚,情节轻微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恶意透支数额较大,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,情节显著轻微的,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案中,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超过规定期限透支,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,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。
作者:陈捷 思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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